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京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不動產清冊建物標示部分「建號2540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26;建號2740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93」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號2540之權利範圍為全部;建號2740之權利範圍為351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