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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隆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請求呈報隆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蒙以97年3月12日基院慧民玄96司20字第0613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97年3月27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檢附清算期間內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及收據影本、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等件請准予備查及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清算完結時,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等簿冊經監查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等情,有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97年度清算申報書暨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件清算申報書、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97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項次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監查人審查報告書及97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影本在卷足稽,堪信聲請人之聲請與事實相符。惟查,本件聲請人為隆一股份有限公司,與前揭法條所定之「清算人」資格並不符合,難認本件呈報清算完結之聲請合於程式,自難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