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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基小字第 11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1183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0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