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1359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
甲○○原名黃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