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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基簡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478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