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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基簡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95號原 告 友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通知證人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0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