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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基簡調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調字第328號原 告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廣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6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0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