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甲○○
(利害關係人 林德豪
林漢亭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林德豪之姓氏變更為母姓「邱」(即「邱德豪」)。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此乃因姓氏為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倘因情事變更,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惟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姓氏,必須符合上開4種情形之一,且必須有事實足認子女之目前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時,始得為之;否則即屬應不准許,此為當然之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子林德豪(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伊與林漢亭婚外所生,由林漢亭於民國(下同)85年2月6日認領而姓「林」,然林漢亭認領林德豪後,卻從未依約按月給付林德豪之扶養費,亦未曾探視與關懷林德豪,完全不聞不問,林德豪之所有生活費、教育費等皆由伊獨力負擔;又因林德豪經其生父認領,辦理任何法律事務(例如遷移戶籍等)均須其生父林漢亭同意,而林漢亭又不聞不問,以致困難重重;此外,因林德豪與伊與前夫所生子女姓氏不同,其同學問為何林德豪的姓氏與其兄姊不同,伊擔心日後會影響林德豪之心理,希望林德豪能改從母姓「邱」。總之,林德豪姓「林」,對之顯有不利之影響,為此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請求宣告變更林德豪之姓氏為母姓(邱)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4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4件為證,經核:林德豪確為聲請人與林漢亭所生,並經林漢亭認領而從父姓「林」,且林漢亭對於林德豪迄今從未盡扶養義務,合於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之規定;而依聲請人所陳,聲請人之子林德豪從父姓「林」,對其目前之處境已造成甚多困擾;綜合上情,應認林德豪從父姓「林」,對其確有不利之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准予變更林德豪之姓氏為母姓(即「邱」德豪),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