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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甲○○

丁○○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0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並已遵守執行職務,曾先後聲請本院以90年度家催字第79號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周知,公示催告期間已於91年10月24日屆滿。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因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報酬之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聲請人於就遺產管理人後接管被繼承乙○○所遺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基隆市○○街○○巷○○○○號3,4樓房屋(以下簡稱遺產房地),遺產房地業經本院92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變賣,由聲請人公開標售,以1,192,600元售出,加上被繼承人其他財產及存款,其遺產總值2,449,25元,故管理報酬前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24,493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管理費用計算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其提出之書證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人(遺產管理人)自得請求報酬。本院斟酌聲請人所費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並參考財政部訂定發布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所定標準,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為2,449,259 元,因此聲請人聲請予酌定其百分之一即24,493元為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裁判日期: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