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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7號債 務 人 乙○○

(債 權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0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債權人於假扣押前或後,如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即無再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此為當然之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案號為本院97年度全字第9號)後,迄未起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0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核:相對人於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前,即於民國(下同)97年6月10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案號為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19號),嗣相對人並於97年8月28日具狀撤回該件訴訟而告終結,此業經本院調卷查明,並非迄未起訴(嗣相對人雖具狀撤回該件訴訟,亦應認為「訴訟終結」,而非迄未起訴)。茲聲請人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不准許。又債權人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後,並未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業已失效,毋庸撤銷,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