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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丙○○原名劉懿峮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丙○○、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第一審裁判費之收據,聲請人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2,183元。從而,相對人丙○○、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655元(52,183×3/10=15,654.9,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