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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0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曲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押金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曲佑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押金所有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第一審裁判費之收據,聲請人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493元。從而,相對人曲佑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49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