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8號聲 請 人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人民甲○於1995年11月在陝西省西安市登記結婚,婚後因個性不合,難以繼續夫妻共同生活,於2003年8月經大陸地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 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8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定有明文。故其得經法院裁定認可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本件聲請人提出前述判決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為證,未提出判決生效證明書及其認證書,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該通知於98年1月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未遵期補正,無從證明其提出之大陸地區判決已經確定,自無從依前揭規定,予以認可,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