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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藍瀛芳律師

蔡志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宿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聲明請求返還宿舍及基地部分,按系爭基隆市○○區○○路○○○巷○號房屋民國97年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5,500元,及宿舍占用基地面積公告現值為613,060元(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0,6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1平方公尺=613,06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18,5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返還宿舍等
裁判日期:200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