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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冠珅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間給付車輛租送分期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0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