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2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確認口授遺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