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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7號原 告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邱子綾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裁判日期:200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