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周振豐即誠豐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