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 甲○○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乙○○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