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8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乙○○被上訴人即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有土地讓售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9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