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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智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丙○○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智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智承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被告甲○○,嗣變更為丁○○,有被告智承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原告具狀聲請薛承展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智承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8日邀同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智承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在新台幣(下同)600萬元之限額內,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智承公司分別於96年12月13 日向原告借用999,343元、1,499,014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7 年6月10日,及9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用999,000元及1,498,5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7年7月8日;均約定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0.5計息,並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按月計付之。並約定立約人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智承公司僅繳納利息至97年4月28日止,屢經原告催討,未獲置理,且被告智承公司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被告智承公司尚積欠原告384萬7,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84萬7,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3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384萬7,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錫煒附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債權本金 │借款日│利息計│利率 ├─────┬─────┤ ││(即請求 │ 及 │算期間│(年息│逾期六個月│逾期六個月│原借款金額││金額) │到期日│ │) │以內按利率│以上按利率│ ││ │ │ │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 │96.12.│ │ │ │ │ ││ │13 │97.04.│ │97.05.29 │97.11.29 │ ││ 769,675│至 │28 │5.085%│ 至 │ 至 │ 999,343││ │97.06.│至清 │ │97.11.28 │ 清償日 │ ││ │10 │償日 │ │ │ │ │├─────┼───┼───┼───┼─────┼─────┼─────┤│ │97.01.│ │ │ │ │ ││ │10 │97.04.│ │97.05.29 │97.11.29 │ ││ 769,332│至 │28 │5.085%│ 至 │ 至 │ 999,000││ │97.07.│至清 │ │97.11.28 │ 清償日 │ ││ │08 │償日 │ │ │ │ │├─────┼───┼───┼───┼─────┼─────┼─────┤│ │96.12.│ │ │ │ │ ││ │13 │97.04.│ │97.05.29 │97.11.29 │ ││ 1,154,512│至 │28 │5.085%│ 至 │ 至 │ 1,499,014││ │97.06.│至清 │ │97.11.28 │ 清償日 │ ││ │10 │償日 │ │ │ │ │├─────┼───┼───┼───┼─────┼─────┼─────┤│ │97.01.│ │ │ │ │ ││ │10 │97.04.│ │97.05.29 │97.11.29 │ ││ 1,153,999│至 │28 │5.085%│ 至 │ 至 │ 1,498,500││ │97.07.│至清 │ │97.11.28 │ 清償日 │ ││ │08 │償日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合 計││ 3,847,518│ │ │ │ │ │ 4,995,857││ │ │ │ │ │ │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0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