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原 告 丙○○即成大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2樓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複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