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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原 告 丙○○即成大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2樓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複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系爭工程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正式驗收紀錄、尾款撥款紀錄及保固期間證明文件等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款項
裁判日期:20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