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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上 訴 人 陳炳昌即成大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間給付承攬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99,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款項
裁判日期: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