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丁原屏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複代理人 丙○○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丁原屏遺產之報酬定為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
程序費用壹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丁原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丁原屏(男、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3年11月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以95年度家催字第82號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為公示催告,於95年12月8日新聞紙,期限於97年2月7日屆滿。依民法第118 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因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報酬之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而被繼承人丁原屏遺有銀行、郵局存款及不動產,其金額、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315,894元,且該遺產並無孳息收入,為此聲請依上開管理報酬依前開要點酌定為73,159元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管理報酬計算表等影本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丁原屏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以95年度家催字第82號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為公示催告,於95年12月8日新聞紙,期限於97年2月7日屆滿,業經調閱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26號及95年度家催字第82號民事卷宗,核屬相符,聲請人請求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參考財政部訂定發布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所定標準,酌定遺產現值1%即73,1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