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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

校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追加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之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38,956元【計算式:54,444元(申報地價)×91.09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0%×15=7,438,955.9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0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