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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甲○○聲請人因任國進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國進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國進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規定解釋上因相同事由不能於所准展期之期限內完結,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為國進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資產多遭查封拍賣,其項目眾多、存貨金額待查,清算不易,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期,並提出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0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