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國進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國進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解釋上因相同事由不能於所准展期之期限內完結,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為國進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財產均遭查封拍賣,且財產項目眾多、存貨金額待查,與原公司負責人及各股東間,因公司欠稅與負債問題累累,甚難聯繫,致聲請人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