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調字第21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賠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