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基勞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勞簡字第19號上 訴 人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等人間因九十八年度基勞簡字第十九號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