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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基小字第 1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小字第1498號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日期:200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