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基小字第225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9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