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1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房屋尾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2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小瑤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房屋尾款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