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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基簡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646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及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本院98年度基簡字第0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附「委任狀」(上訴狀係由訴訟代理人乙○○簽名)。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66,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提委任狀;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或未補提委任狀,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日期:200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