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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基簡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68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回覆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2月28日下午2時2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日期:200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