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73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被 告 臺北縣雙溪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土地所有權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月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73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被 告 臺北縣雙溪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土地所有權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月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