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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基簡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73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被 告 臺北縣雙溪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土地所有權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月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日期:20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