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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基簡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839號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李逸賢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68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日期:200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