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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基簡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861號原 告 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9月17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6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系爭土地徵收之行政處分違背土地徵收法定程序而為無效之行政處分,台北縣政府所為之徵收處分依法應屬無效」為理由,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台北縣○○鎮○○段202-11、202-12地號土地於90年5月30 日台北縣瑞芳地政事務所所為之徵收登記應予塗銷」,然按土地徵收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是依上開法條所示,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1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