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89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丁○○、甲○○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同月十五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甲○○就第一項撤銷之部分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之前向原告申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現金卡使用,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正常還款,現尚積欠原告現金卡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437,195元(包含利息)未清償,原告於98年9月11日調閱登記謄本後,始得知被告丁○○已於96年2月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其配偶即被告甲○○,並於同月1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該上開贈與行為顯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夫妻贈與行為,並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無本院審酌。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債權金額計算書、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2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即未到庭,亦未以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贈與行為及因履行該贈與原因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及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4,7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附表:不動產標示~T40X0L2;┌────────────────────────────────────────┐│財產所有人:甲○○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837 │建│40,825.74 │100,000分之 ││ │ │ │ │ │ │ │ │44 │├─┼───┼────┼───┼───┼──────┼─┼─────┼──────┤│2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837-1 │建│248.09 │100,000分之 ││ │ │ │ │ │ │ │ │44 │├─┼───┼────┼───┼───┼──────┼─┼─────┼──────┤│3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837-2 │建│321.81 │100,000分之 ││ │ │ │ │ │ │ │ │44 │├─┼───┼────┼───┼───┼──────┼─┼─────┼──────┤│4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837-3 │建│70.66 │100,000分之 ││ │ │ │ │ │ │ │ │44 │├─┼───┼────┼───┼───┼──────┼─┼─────┼──────┤│5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837-4 │建│4.29 │100,000分之 ││ │ │ │ │ │ │ │ │44 │├─┼───┼────┼───┼───┼──────┼─┼─────┼──────┤│6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837-5 │建│161.6 │100,000分之 ││ │ │ │ │ │ │ │ │44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 │3375│基隆市安樂區代│11層樓│10層 :48.56 │陽台7.43雨│ 全部 ││ │ │天府段837地號 │鋼筋混│ │遮0.5 │ ││ │ │------------ │凝土造│合計:48.56 │ │ ││ │ │基隆市○○路85│ │ │ │ ││ │ │巷14號10樓 │ │ │ │ ││ │ │ │ │ │ │ ││ ├──┼───────┴───┴───────────┴─────┴─────┤│ │備考│ 共同使用部分:2267建號(10萬分之48);4006建號(10萬分之958);4014建││ │ │ 號(10萬分之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