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891號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八年度基簡字第八百九十一號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