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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基簡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9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淳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基簡字第939 號請求返還車輛牌照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牌照等
裁判日期:201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