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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基簡調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調字第210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黃雅羚訴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宜蘭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車牌0 面、行照1 枚及給付新台幣2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規定,應先經調解。查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 號3 樓,有戶籍查詢結果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0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