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之,該裁定並於98年10月29日、98年11月2 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為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