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改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原告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夫妻離婚關於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改定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