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莒錩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人間許可強制執行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