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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回復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裁判日期:200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