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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及戊○○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裁判日期:200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