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丁○○
甲○○乙○○戊○○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陳炎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