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9號原 告 戊○○
甲○○
巷1弄乙○○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被 告 海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