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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丙○○、丁○○及乙○○對其被繼承人廖寶華之遺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聲請事件(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日期:2009-12-24